《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更新换代日期时间:2019-09-21吉林市省国民镇政府令
第2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
省长 景俊海
四平市省老百姓镇政府管于
废止和改动这部分省政府部门规章制度的所决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以及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决定对以下政府规章进行废止和修改:
一、废止省当地政府规章制度七件
(一)《吉林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吉林省农村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三)《吉林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四)《吉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五)《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
(六)《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七)《吉林省用能和排污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二、改动省现政府条例三件
(一)对《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五条第八项修改为:“(八)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时,开具医疗票据。”
(二)对《吉林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五条修改为:“对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形式激励。”
2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设区城市城区内、县(市)城区内施工现场应当分批分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具体批次和期限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三)对《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2.删去第十七条。
3.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此外,对上述修改的政府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性自公示之时起废除。
山东省省民众以政府办公楼厅